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机构职能
(一)贯彻执行《城乡规划法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起草制定邯郸市城乡规划及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。
(二)负责组织编制、审查、报批和实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、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、分区规划、详细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、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。
(三)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,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,提出选址意见;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,出具规划设计条件,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。
(四)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,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,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和施工图,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。
(五)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验线、规划验收、批后管理和监督监察。
(六)参与制订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;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;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。
(七)负责指导和组织各县(市、 区)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,指导各县(市、区)的规划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。
(八)办理县(市、区)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。
(九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;承办市人大建议、市政协提案事宜。